实验室规章制度

三十一、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12  浏览次数:

三十一、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实验室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验室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⑧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等八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中的:①A吸无机剧毒物、②A级有机剧毒物、③B级无机剧毒物、④B级有机剧毒物等四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涉及化学危险品的科研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

贮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四条  安全培训及安全员

    1.从事化学危险品实验或工作的科研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研究生应接受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领到结业证书后才能上岗。

    2.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第六条  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分实验室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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